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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備置鐵路財產目錄,供交通部查核。前項規定財產目錄,至少應逐項記載財產之名稱、種類、取得成本、使用年…
- 第29條地方營、民營鐵路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變更組織,應敘明理由、變更方式與期程、影響分析及變更後鐵路機構名稱,報請交通部核准。…
- 第31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有將資產轉讓、租借、設定地上權或為其他設定用益物權之行為,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交通部核准…
- 第32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合併經營、委託或受託營運、移轉管理、營業讓與、停止或終止一部或全部營業者,應備具理由書及擴大、停止或…
- 第33條民營鐵路機構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報請交通部備查。地方營鐵路機構應將每年度經審議通…
- 第34條民營鐵路機構舉行股東會,應通知交通部派員列席。民營鐵路機構董事會討論事項涉及聲請公司重整、破產或公司被接管者,應於會議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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