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自領到立案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指派總工程師,並檢具該總工程師之履歷表及有關工程技術之學歷、經歷證件報請交通部核定;其變更時,亦同。鐵路機構依前項規定所報人選,交通部認為不能勝任,得通知鐵路機構另行遴選適當人員,報請交通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