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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2條 …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使用之路線或其他列車運轉經常使用之路線。六、側線:指正線以外之路線。七、電力設備:指提供車輛及列車運轉電力所需之供電設施。八、電車線路:指饋電線、電車線、迴線及支持各該裝置之建築物。九、保安裝置:指維持車…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58條 …障礙時。二、運轉救援列車時。三、運轉工程列車時。四、站與站外側線間運轉列車時。五、加掛輔助動力車運轉時。六、有特殊情事時。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67條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在此限:一、在站內運轉時。二、站與站外側線間運轉時。三、運轉工程列車、救援列車或排雪列車時。四、退行運轉時。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22-2條 …所稱一般行車事故,指前條所定重大行車事故以外之下列情事:一、側線衝撞事故:指於側線發生列車互相、車輛互相、或列車與車輛互相間之衝撞或撞觸。二、側線出軌事故:指於側線發生列車或車輛傾覆或脫離軌道。三、側線火災事故:指列車或…
-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10條 …運申請書上詳填託運與接收單位名稱、番號、地址或信箱號碼,裝卸側線、品名、包裝、件數、長度及重量,並加蓋託運單位之印信。託運體積寬大之物品時,應將其體積圖,事先持向鐵路洽辦。
-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路線,包括正線及側線之軌道、路基、橋梁、涵洞、隧道、機電設備、消防設備、運轉保安設備及其附屬建造物。正線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使用之路線或其他列車運轉經常使用之路線。側線指正線以外之路線。本規則側線部分未規定者,由…
-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1條 …千零六十七公厘者為千分之六百/R。二、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及側線得不予折減。
-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2條 …其坡度得予以放寬如下:一、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之鐵路,正線、側線為千分之三.五以下,新建之站場為千分之二以下;不摘掛車輛之正線,得增至千分之十,經交通部專案核准者得增至千分之十五;但駝峰調車線或不停放車輛之側線,不在此限…
-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29條 …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應在三公尺七十公分以上,貨物裝卸線與相鄰之側線及存車線相互間,其中心線距離,得縮小至三公尺四十公分。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可縮減至三公尺三十公分。前兩項之中心線距離,在正線上曲線部分之加寬度,應為「建築…
-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30條 …六十七公厘者,特甲級及甲級鐵路應用十二號,乙級鐵路應用十號,側線所用者宜以八號為最小,快車不停之小站,其通過線應以直線為原則,較小號數之轍岔,必要時得在車場軌道中採用之。轍岔N號為岔心中線長度除以底寬,其公式如下:ab1…
-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64條 舖設木枕之正線及重要側線上之曲線,其半徑在六百公尺以下者,如認有加強防止軌距擴大之需要時,應裝置軌撐或軌距拉桿或枕木墊鈑。
-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97條 …運轉速度等之超高。但道岔內曲線及其前後曲線(道岔附帶曲線)、側線及其他加設超高困難處,經限制運轉速度或採防止車輛傾覆措施時,不在此限。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條 鐵路專用側線之修建、養護及使用,除鐵路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專用側線,係指公私營事業機關團體所修建,專供事業本身運輸之用者而言。但自備行車動力及具有鐵路應有之設備者,應依興建專用鐵路之規定申請立案發照。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3條 修建專用側線應開具左列各款事項,申請管轄鐵路核准:一、公私營事業機關團體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之姓名、住址。二、專用側線之位置及長度。三、用途及運輸數量。四、建築計畫及圖說。五、其他必要事項。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4條 …建必要時,應先與申請人簽訂合約,並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一、專用側線起訖地點及長度。二、用途。三、施工條件。四、養護方式。五、應繳各費之數目及繳納手續。六、其他應共同遵守之事項。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5條 專用側線之設計及建築,由管轄鐵路辦理,所需工料各費,由申請人負擔。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6條 …路估列,由申請人按照合約規定繳納之。前項費用全部繳清後,專用側線始得啟用。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9條 因建築專用側線須改變管轄鐵路之現有路線、站場時,其變更費用概納入該專用側線之建築費計算。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0條 申請人擬變更專用側線之全部或一部時,須申請管轄鐵路核准辦理,其變更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1條 管轄鐵路因站場擴建或其他原因,須變更專用側線之全部或一部時,申請人應無條件予以同意,其所需費用由管轄鐵路負擔。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2條 專用側線使用管轄鐵路所有土地時,申請人應按該鐵路土地出租之規定繳納地租。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3條 專用側線在其路界範圍內之軌道及其附屬物,屬於申請人所有。但與管轄鐵路路線銜接之道岔,其所有權應歸管轄鐵路。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4條 專用側線與管轄鐵路路線之界限,應於側線竣工圖面上標明之。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5條 專用側線之經常養護,由申請人自理,或另訂代辦養護合約,委託管轄鐵路辦理。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6條 專用側線如遇天災事變須特別整修或更換設備時,其所需費用概由申請人負擔。前項費用,於該項工程動工前繳納。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7條 專用側線需經管轄鐵路試運轉認可後,始准使用。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8條 專用側線有關員工,除管轄鐵路之調車司機外,概由申請人自行雇用,並接受管轄站長之指導監督。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9條 專用側線發到貨物及調車等事宜,依管轄鐵路之有關規定辦理。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20條 申請人如在專用側線內損壞管轄鐵路之車輛及有關設備或其他導致鐵路之損失時,應由申請人負責賠償。但應歸責於管轄鐵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