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車編組,動力車應掛於列車前端。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在此限。
一、路線或列車發生障礙時。
二、運轉救援列車時。
三、運轉工程列車時。
四、站與站外側線間運轉列車時。
五、加掛輔助動力車運轉時。
六、有特殊情事時。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6條列車之最大聯掛車數,應按照動力車之牽引力、路線區間之設施狀況、車架及連結點之強度規定之。
- 第57條列車氣軔必須全部貫通。但遇有特殊情事時,不在此限。無貫通氣軔機之列車,應按列車重量配置相當數量設有手軔之車輛。
- 第59條列車後端(推進時為前端)應掛守車、並派員值乘。但經鐵路局指定之列車,不在此限。特殊構造之車輛或損壞之車輛不能掛於列車中部…
- 第60條裝載火藥類、易燃類及其他危險物品之車輛,除危險品罐車及易燃類蓬車外,聯掛於列車時,對旅客乘用之車輛及動力車,應隔以空車或…
- 第61條列車編組完畢,應掛完備之標誌。
- 第62條列車編組完畢,開車前應施行氣軔試驗,確認其作用。如係無貫通氣軔機之列車,應確認配置手軔機數量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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