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10條 法規: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章 託運、裝卸、交付、領取 第10條 託運軍品,託運單位應在鐵路託運申請書上詳填託運與接收單位名稱、番號、地址或信箱號碼,裝卸側線、品名、包裝、件數、長度及重量,並加蓋託運單位之印信。託運體積寬大之物品時,應將其體積圖,事先持向鐵路洽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