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鐵路運輸軍品到達目的地後,鐵路依左列規定在站內交付之:一、裝載於有篷貨車並有封印者,憑完好之封印交付之。二、裝載於無篷貨車,或有篷貨車無封印者,憑軍品裝載之狀態交付之。三、零擔軍品,憑軍運通知書上記載之原有狀態交付之。前項軍品,鐵路除認有執行交付監查之必要者外,不負車內點交及打開包裝清點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