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專用側線之設計及建築,由管轄鐵路辦理,所需工料各費,由申請人負擔。
- 第6條建築費用由管轄鐵路估列,由申請人按照合約規定繳納之。前項費用全部繳清後,專用側線始得啟用。
- 第7條建築材料,如由申請人購備,須經管轄鐵路檢驗合格,始准使用。路基、橋涵等工程得准申請人自辦。但應受管轄鐵路之指導監督。
- 第8條申請人自辦之工料,其費用由應繳之建築費內,如數扣除。
- 第10條申請人擬變更專用側線之全部或一部時,須申請管轄鐵路核准辦理,其變更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第11條管轄鐵路因站場擴建或其他原因,須變更專用側線之全部或一部時,申請人應無條件予以同意,其所需費用由管轄鐵路負擔。
- 第12條專用側線使用管轄鐵路所有土地時,申請人應按該鐵路土地出租之規定繳納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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