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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者,由初審機關依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或忠烈祠祀辦法分轉國防部或內政部辦理。
- 行政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2條 …殿、空軍軍人公墓及其附設忠靈塔(室)及國軍各地區忠靈塔。二、亡故官兵:指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及退伍除役官兵。三、遺族:指亡故官兵或其配偶之法定繼承人。亡故官兵無遺族者,由遺產管理人代行本辦法所定遺族相關事項。
- 行政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4條 亡故官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安葬(厝)於國軍示範公墓及其附設忠靈殿:一、曾獲頒勳章。二、服役滿二十年以上。三、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前項人員及服役滿十年以上或曾獲頒獎章者,得申請將骨灰安(遷)厝於國軍各地區忠靈塔。…
- 行政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5條 亡故官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安葬(厝)於國軍葬厝設施: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宣告緩刑確定。但過失犯不在此限。二、在感訓期間死亡。三、其他有玷辱軍人榮譽致死。已安葬(厝)於國軍葬厝設施後,經查證有前項各款…
- 行政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6條 亡故官兵之未再婚配偶申請葬厝時,應與其同碑同穴合葬或共厝於國軍葬厝設施。現役或退伍除役官兵之配偶先亡故時,得先依第四條所列資格,定其配偶之葬厝設施,辦理安葬(厝)。前二項之配偶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安葬(厝)於…
- 行政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7條 亡故官兵安葬(厝)之申請,由下列軍事機關(構)受理:一、安葬(厝)於國軍示範公墓及其附設忠靈殿、國軍各地區忠靈塔: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二、安厝於空軍軍人公墓附設忠靈塔(室):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安葬(厝)之申請…
- 行政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9條 國軍示範公墓,依亡故官兵之功勳或階級,區分為特勳區、上將區、中少將區、上校區、中少校區、尉官區、士官長區、士官區及士兵區等九區。空軍軍人公墓,不分階級,區分為棺木塚、骨灰塚及衣冠塚等三型。衣冠塚,限於遺骸失蹤者使用。
- 行政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10條 國軍示範公墓附設忠靈殿,依亡故官兵之功勳或階級,區分為特勳及上將區、中少將區、上校區、中少校區、尉官區、士官長區、士官區及士兵區等八區。國軍示範公墓附設忠靈殿之骨灰龕,區分特勳及將級軍官型、校尉級軍官及士官兵等型。空軍軍…
- 行政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11條 …分以下,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一公尺五十公分,墓穴應嚴密封固。亡故官兵之事蹟,得依遺族意願列敘方志於瞻仰臺後方。
- 行政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13條 亡故官兵之遺骸或骨灰存放容器,應由申請人或申請機關(單位)依規定格式自行備置。
- 行政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14條 亡故官兵安葬(厝)之位置,依申請順序排定,申請人或申請機關(單位)不得選擇或要求變更。
- 行政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16條 亡故官兵及其配偶安葬(厝)之資料,應登錄國軍葬厝管理資訊系統管制,原始申請資料並應建檔存管。
-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4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指作戰死亡或因公殞命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以下簡稱亡故官兵)。二、空勤亡故官兵:指執行飛行任務時亡故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三、公墓:指國軍示範公墓(以下簡稱示範公墓)、…
-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5條 …實際需要,籌建公墓、忠靈塔、紀念碑,以安葬、安厝、祠祀、紀念亡故官兵。前項所需籌建、造墓及維護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6條 亡故官兵遺骸之安葬,分為火葬、土葬、水葬及樹葬四種。亡故官兵之遺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以火葬安葬之。但其遺言或遺族另有處理方式者,依其遺言或遺族之意願辦理。海上亡故官兵,其遺骸無法運返基地者,以水葬安葬之。亡故官兵死因…
-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7條 亡故官兵之遺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平時由其原屬部隊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協調遺族處理;戰時由其原屬部隊軍墓小組或葬務隊(以下簡稱軍墓勤務單位)負責處理。亡故官兵原屬部隊及當地國軍醫院,對遺骸安葬處理,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8條 空勤亡故官兵遺骸之安葬,由下列單位負責處理:一、原屬部隊。二、距離殉職地最近之原軍種機關部隊。三、殉職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四、共同作戰之友軍部隊。前項負責處理安葬之單位,應將安葬情形…
-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9條 亡故官兵遺骸火葬時,應殮以棺木或忠靈袋,並檢附死亡證明書,就近送火化場或配有火化器之軍墓勤務單位經審核無誤後,火化之。但戰時情況不許時,軍墓勤務單位得以亡故官兵原屬部隊所送之死亡名冊,經核對無誤後,逕行火化。亡故官兵遺骸…
-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0條 亡故官兵遺骸土葬時,應殮以棺木或忠靈袋埋葬,並樹立墓碑。前項土葬,由原屬部隊、當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其遺族,依各公墓管理機關之規定申請安葬。
-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1條 亡故官兵遺骸水葬時,艦艇應駛離編隊,標定水葬位置後,將遺骸裹以細布,用繩緊縛,加繫沈重物,平置光滑硬板伸出舷邊,向外側傾,使遺骸緩緩滑落水中。水葬畢,應將死亡官兵姓名、兵籍號碼、水葬日期、水葬地點經緯度,陳報國防部海軍司…
-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1-1條 亡故官兵遺骸樹葬時,於公墓內將骨灰藏納土中,再植花樹於上,或於樹木根部周圍埋藏骨灰之安葬方式。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
-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2條 亡故官兵生前獲頒國光勳章、青天白日勳章或有其他足資矜式經明令褒揚之忠烈行為者,得申請土葬示範公墓特勳區或安厝忠靈殿之特勳及上將區。
-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4條 亡故官兵遺骸或骨灰,已土葬或安厝他處,申請遷葬(厝)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一、遺骸:遺族不得申請遷葬公墓。二、骨灰:遺族得申請遷厝各地區忠靈塔或空軍忠靈塔。但亡故官兵經核卹為作戰死亡,且曾獲頒勳章者,得申請遷厝忠靈殿。亡故…
-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5條 示範公墓,依亡故官兵之功勳或階級,區分為特勳區、上將區、中少將區、上校區、中少校區、尉官區、士官長區、士官區及士兵區等九區。忠靈殿,依亡故官兵之功勳或階級,區分為特勳及上將區、中少將區、上校區、中少校區、尉官區、士官長區…
-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7條 忠靈殿之骨灰龕,得依亡故官兵之功勳或階級,區分為特勳及將級軍官型、校尉級軍官及士官兵型等二型。前項以外忠靈塔之骨灰龕,不分階級,統一型式。
-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8條 亡故官兵有下列事蹟之一,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一、作戰時地,為爭取勝利,冒險犯難,功成身死者。二、作戰時地,克盡職責,慷慨成仁者。三、因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經總統明令褒揚者。
-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9條 亡故官兵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者,其牌位規定如下:一、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人員或將級軍官,每位建立單一牌位。二、校、尉級軍官,分批書寫,每牌位分四排,每排二十五人。三、士官、士兵,印製名冊。
-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20條 亡故官兵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由國防部陳報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定。前項申請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者,亡故官兵原屬部隊,應填具其事蹟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層報國防部。
-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21條 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之亡故官兵,得依戰役名稱、任務性質,分別編列奉祀。
-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24條 亡故官兵著有殊勳者,由原屬部隊函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敘方志,並搜集、提供遺像、遺著、遺物及其他有關文獻,闢室陳列,以供瞻仰。亡故官兵因作戰死亡者,原畢(肄)業之學校,得刊立碑亭,以資紀念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