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國防部得依實際需要,籌建公墓、忠靈塔、紀念碑,以安葬、安厝、祠祀、紀念亡故官兵。前項所需籌建、造墓及維護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