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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為本辦法執行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計畫之審查及核轉。
二、預算之編審及轉分配。
三、編制與裝備之審查及核轉。
四、管理作業之督導及指揮。
五、作業規定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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