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二章 安葬 第8條 空勤亡故官兵遺骸之安葬,由下列單位負責處理:一、原屬部隊。二、距離殉職地最近之原軍種機關部隊。三、殉職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四、共同作戰之友軍部隊。前項負責處理安葬之單位,應將安葬情形,報請所屬各司令部備查,副知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