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亡故官兵之遺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平時由其原屬部隊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協調遺族處理;戰時由其原屬部隊軍墓小組或葬務隊(以下簡稱軍墓勤務單位)負責處理。亡故官兵原屬部隊及當地國軍醫院,對遺骸安葬處理,應予以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