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二章 安葬 第6條 亡故官兵遺骸之安葬,分為火葬、土葬、水葬及樹葬四種。亡故官兵之遺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以火葬安葬之。但其遺言或遺族另有處理方式者,依其遺言或遺族之意願辦理。海上亡故官兵,其遺骸無法運返基地者,以水葬安葬之。亡故官兵死因待查證者,其遺骸應先行冷藏或土葬,至死因確定後,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