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空勤亡故官兵遺骸之安葬,由下列單位負責處理:一、原屬部隊。二、距離殉職地最近之原軍種機關部隊。三、殉職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四、共同作戰之友軍部隊。前項負責處理安葬之單位,應將安葬情形,報請所屬各司令部備查,副知國防部後備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