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5條 亡故官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安葬(厝)於國軍葬厝設施: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宣告緩刑確定。但過失犯不在此限。二、在感訓期間死亡。三、其他有玷辱軍人榮譽致死。已安葬(厝)於國軍葬厝設施後,經查證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遺族自費將該亡故官兵之遺骸或骨灰遷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