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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國防部,並委任所屬機關(構)辦理下列事項: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負責國軍示範公墓及其附設忠靈殿、國軍各地區忠靈塔之管理、維護、祭典、安葬(厝)申請等事宜之策訂及執行,並辦理空軍公墓及其附設忠靈塔(室)之管理及維護。
二、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負責空軍軍人公墓及其附設忠靈塔(室)之祭典及安葬(厝)申請事項之策訂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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