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4條 亡故官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安葬(厝)於國軍示範公墓及其附設忠靈殿:一、曾獲頒勳章。二、服役滿二十年以上。三、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前項人員及服役滿十年以上或曾獲頒獎章者,得申請將骨灰安(遷)厝於國軍各地區忠靈塔。空軍亡故官兵有前二項所定資格者,得選擇申請將骨灰安(遷)厝於空軍軍人公墓附設忠靈塔(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