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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亡故官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安葬(厝)於國軍葬厝設施: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宣告緩刑確定。
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二、在感訓期間死亡。
三、其他有玷辱軍人榮譽致死。
已安葬(厝)於國軍葬厝設施後,經查證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遺族自費將該亡故官兵之遺骸或骨灰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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