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1條 墓基埋葬棺木,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一公尺二十公分以下,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一公尺五十公分,墓穴應嚴密封固。亡故官兵之事蹟,得依遺族意願列敘方志於瞻仰臺後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