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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8條亡故官兵有下列事蹟之一,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一、作戰時地,為爭取勝利,冒險犯難,功成身死者。二、作戰時地,克盡職責,慷…
- 第19條亡故官兵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者,其牌位規定如下:一、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人員或將級軍官,每位建立單一牌位。二、校、尉級軍官,…
- 第20條亡故官兵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由國防部陳報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定。前項申請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者,亡故官兵原屬部隊,應填具其事蹟…
- 第22條國民革命忠烈祠為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專祠,由國防部管理,並派遣禮兵駐祠,執行禮兵勤務。
- 第23條各公墓、忠靈塔管理機關,應於公墓及忠靈塔所在地,建立紀念碑,並於每年三月二十九日、九月三日分別舉行春、秋祭典。
- 第24條亡故官兵著有殊勳者,由原屬部隊函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敘方志,並搜集、提供遺像、遺著、遺物及其他有關文獻,闢室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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