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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亡故官兵有下列事蹟之一,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一、作戰時地,為爭取勝利,冒險犯難,功成身死者。
二、作戰時地,克盡職責,慷慨成仁者。
三、因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經總統明令褒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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