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船舶」的搜尋結果
相關法規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2 頁-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 第2條 …輸,並負責該等船舶之經營策略及商業管理。三、登記擁有一艘以上中華民國船舶,且其自有中華民國船舶之淨噸位合計數,自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第三年度決算日起,應達營利事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份…
-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4條 …人如左:一、中華民國籍船舶以光船出租或委託營運方式租予或委託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打撈業或海事工程業營運者,其營運人。二、非中華民國籍船舶以光船出租方式租予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打撈業或海事工程業營運者,其營運人。
-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9條 僱用外國籍船員以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及第四條所稱船舶營運人為限。聘僱外國籍船員應檢具下列文件由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核轉航政機關許可:一、申請書。二、受僱人名冊、任職及其所需之合格有效適任證書、訓練證書。三、年滿…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條 …度一公里以內之專屬道路。六、國際港口:指國際商港或經核定准許中華民國船舶及外國通商船舶出入之工業專用港。
- 行政海商法 第100條 …舶,得扣押之。碰撞不在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而被害者為中華民國船舶或國民,法院於加害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後,得扣押之。前兩項被扣押船舶得提供擔保,請求放行。前項擔保,得由適當之銀行或保險人出具書面保證代之。
- 行政航業法 第4條 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中華民國各港口間運送客貨。但經主管機關特許者,不在此限。
- 行政航業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指定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之客貨運送;其因此所生之營運損失,由政府補償之。前項補償之條件、範圍、方式及監督考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行政航業法 第18條 外國政府或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對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採取不利措施時,主管機關得進行調查,並會同有關機關採取必要之措施。
- 行政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22條 …定之航海人員船上訓練及評估指導手冊辦理。受委託僱用本國船員之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或公私立專科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或海事相關公(工)協會,應協調外國雇用人依第一項配合辦理各職級船員之船上在職訓練;外國雇用人不配…
-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3條 中華民國船舶,除遊艇及小船外,應依本規則丈量噸位。但本規則發布施行前之現成船不在此限。現成船經船舶所有人之申請,或因船身型式、佈置、容量變更致其噸位變更者,應依本規則重行丈量。依前項規定重行丈量之船舶,其總噸位增大對船舶…
- 行政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第2條 中華民國船舶應具備下列各款標誌:一、船名。二、船籍港名或小船註冊地名。三、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四、載重線標誌及吃水尺度。但依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規則、第六十條及第八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免勘劃載重線或吃水尺度者,不在此限。五…
-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2條 中華民國船舶除遊艇、小船、高速船外,依本規則規定施行檢查。客船除依本規則施行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外,應另依客船管理規則規定施行檢查。附表所列從事離岸風電工程之船舶,除依本規則施行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外,應…
-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52條 …查合格後,應核發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並於船舶檢查紀錄簿註明。中華民國船舶檢查證書,依附件三之格式。
-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5條 …以下列外國船舶為限:一、外國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二、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三、大陸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
-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7條 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或在臺灣地區設有分公司之外國船舶運送業,經營境外航運中心業務,應具備申請書、營運計畫書、船舶一覽表、船期表及其他有關文書,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請航線及業務許可後,始得營運。在臺灣地區未設有分公司之外國船舶運…
- 行政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航線船舶指在本國各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中華民國船舶;港區工程用船舶指從事港區工程所使用之中華民國船舶。
-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2條 下列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不適用高雄港(以下簡稱本港)強制引水規定:一、一千以上未滿一萬總噸之動力船舶。二、由動力船舶拖曳無動力船舶,其合計一千以上未滿五千總噸之船舶。
- 行政商港法 第3條 …定義如下:一、商港:指通商船舶出入之港。二、國際商港:指准許中華民國船舶及非中華民國通商船舶出入之港。三、國內商港:指非中華民國船舶,除經主管機關特許或為避難得准其出入外,僅許中華民國船舶出入之港。四、商港區域:指劃定商…
- 行政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2條 …詞定義如下:一、國內航線船舶:指在本國各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中華民國船舶。二、港區工程用船舶:指無拖帶他船(物)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
- 行政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3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填具申請表,連同船長之船員服務手冊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一、航行國內航線或從事港區工程之本國籍船舶。二、一千以上未滿八千總噸。三、無承載油品、…
-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24條 中華民國船舶得依法令規定航行至香港或澳門。但有危害台灣地區之安全、公共秩序或利益之虞者,交通部或有關機關得予以必要之限制或禁止。香港或澳門船舶得依法令規定航行至台灣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部或有關機關得予以必要之限…
-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48條 中華民國船舶之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為限制或禁止之命令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該船舶一定期間停航,或註銷、撤銷其有關證照,及停止或撤銷該船長或駕駛人之執業證照或資格。香…
-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稱中華民國船舶,指船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船舶;所稱香港或澳門船舶,指在香港或澳門登記並與其有真正連繫之船舶。但不包括軍用或公務船舶。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8條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8-1條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不得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79條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80條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0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所稱中華民國船舶,指船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船舶;所稱中華民國航空器,指依民用航空法規定在中華民國申請登記之航空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指在大陸地區登記之船舶、…
-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3條 中華民國船舶或大陸船舶經申請許可,得航行於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經交通部核定之大陸地區港口間;外國籍船舶經特許者,亦同。大陸船舶入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及在港口停泊期間應遵行之相關事項,得由交通部或有關機關另定之。
-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20條 中華民國船舶有專案申請由臺灣本島航行經金門、馬祖或澎湖進入大陸地區必要時,應備具船舶資料、活動名稱、預定航線、航程及人員名冊,向航政機關申請航行許可;船舶經金門、馬祖或澎湖應停泊,經查驗船舶航行文件後,得進入大陸地區。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