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 第4條 法規:航業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中華民國各港口間運送客貨。但經主管機關特許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