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 第16條 法規:航業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船舶運送業之管理 › 第一節 船舶運送業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指定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之客貨運送;其因此所生之營運損失,由政府補償之。前項補償之條件、範圍、方式及監督考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