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100條 法規:海商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船舶碰撞 第100條 船舶在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碰撞者,法院對於加害之船舶,得扣押之。碰撞不在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而被害者為中華民國船舶或國民,法院於加害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後,得扣押之。前兩項被扣押船舶得提供擔保,請求放行。前項擔保,得由適當之銀行或保險人出具書面保證代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