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法規: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母法 第27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稱中華民國船舶,指船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船舶;所稱香港或澳門船舶,指在香港或澳門登記並與其有真正連繫之船舶。但不包括軍用或公務船舶。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中華民國船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