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許可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時,其許可應附有限制從事與政府大陸政策不符之業務或活動之條件。違反前項許可設立之條件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