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認定,受聘僱達相當期間之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之人員,得申請來臺定居,其申請,由其聘僱機構核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臺灣地區定居證。前項人員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配偶之父母隨同申請者,亦同。前二項人員入境後,應即依相關規定辦理戶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