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2條 法規: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航線船舶指在本國各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中華民國船舶;港區工程用船舶指從事港區工程所使用之中華民國船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