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航政機關得廢止其核准:一、經發現其船長經驗或技術有不克勝任,致有發生可歸責於船長海事事件之虞。二、不遵從港區港務管理規定及指泊。三、裝載貨物有超載情形。四、進出港區港口時未依規定開啟特高頻無線電話(VHF),保持通訊暢通。五、以不實陳述規避強制引水。違反前項規定經廢止核准者,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