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申請不適用強制引水,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如附件)。二、船舶國籍證書。三、船長經歷證明文件。四、船長持有之特高頻無線電話(VHF)話務員及格證書(或曾參加GMDSS課程結業證書)。五、工作船加附港區工程作業許可證明。六、加入船東互保協會(P&I)之入會證明或其他產物保險公司之保險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