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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如其船長因故下船時,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先函請航政機關備查,如船長於下船後三個月內仍回原船服務者,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敘明理由提出申請,經航政機關審查屬實後得適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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