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如其船長因故下船時,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先函請航政機關備查,如船長於下船後三個月內仍回原船服務者,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敘明理由提出申請,經航政機關審查屬實後得適用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