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20條 法規: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第20條 中華民國船舶有專案申請由臺灣本島航行經金門、馬祖或澎湖進入大陸地區必要時,應備具船舶資料、活動名稱、預定航線、航程及人員名冊,向航政機關申請航行許可;船舶經金門、馬祖或澎湖應停泊,經查驗船舶航行文件後,得進入大陸地區。前項專案許可,由航政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