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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7條 …事蹟、日數、核定機關、學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訂定發布後,並送銓敘部備查。
  3. 行政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4. 行政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5. 行政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6. 行政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7.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33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件一,自一百十年五月六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件一自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九日施行、第二十三條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
  8. 行政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第15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9. 行政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10. 行政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1. 行政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2. 行政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14條 各警察機關、學校所屬人員之獎懲,由各該機關、學校按權責核定發布;其應報上級警察機關核定者,於核定後發布;其應備查者,於發布後報請備查。
  13. 行政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15條 各警察機關、學校發布所屬人員獎懲令,應敘明適用本標準之條款依據。
  14. 行政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1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5. 行政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6. 行政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發布前經依有關法令進用之現職警佐待遇人員及各警察機關專案考核進用之特業警佐待遇人員,其離職前之勤務及人事管理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17. 行政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18. 行政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第18條 …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十二條之一至第十二條之四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19. 行政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
  20. 行政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21.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8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七十三條之二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外,自發布日施行。
  22. 行政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23. 行政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4.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5.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3條 …織之整備。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四、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七、對於妨礙…
  26.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7條 …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一、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損失查報、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二、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
  27.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0條 …以指揮官指定執行之各該機關名義為之: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四、徵調相關專…
  28.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6條 為緊急應變所需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前項或其類似之訊號,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29. 行政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0. 行政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