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警政目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第10條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9條
進修或深造教育人員准予帶職帶薪,入學及結業時之往返旅費,由原服務機關依規定發給。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各級警察人員應依其官階,接受進修或深造教育。
第3條
進修教育之區分及期間如下:一、巡佐班:三個月以下。二、警佐班:四個月至十二個月。三、專業班:三個月以下。
第4條
深造教育除中央警察大學各研究所依教育法令辦理外,其區分及期間如下:一、警正班:六個月以下。二、警監班:六個月以下。三、研…
第5條
進修及深造教育由中央警察大學辦理。但巡佐班、專業班得由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第6條
警察人員接受進修或深造教育,除專業班依實際需要遴選外,巡佐班、警佐班、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等班期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附…
第7條
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於每期學員結業後,應將結業成績,冊送內政部警政署登記人事資料,並轉知其服務機關作為人事升遷之重…
第8條
進修或深造教育所需經費,由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編列年度預算。
第9條
進修或深造教育人員准予帶職帶薪,入學及結業時之往返旅費,由原服務機關依規定發給。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