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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21條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21條
法規: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1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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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工作獎助金之保管核發,應與第四條規定之互助基金及互助金分別管理。前項工作獎助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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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員工遭遇特殊情形致申請補助案件過多,基金不敷支應時,得由互助共濟委員會通過後,簽准臨時加收互助金或另定補助標準。
第16條
員工自警察機關離職,其已繳之互助金,無論在參加互助期間已否領受補助費或慰藉金,一律不予退還。
第17條
申請各項互助共濟事項及特別給付金,應附繳之證明文件,如附表三。
第18條
警察機關全體員警支領一、二、三級警勤加給者,每月按其警勤加給百分之四.五扣繳,充作工作獎助金。
第19條
警察機關為獎勵現職一般行政人員、技術人員及雇員協助警察工作,其依規定未支領一、二、三級警勤加給者,發給工作獎助金;其標準…
第20條
工作獎助金之保管核發,應與第四條規定之互助基金及互助金分別管理。前項工作獎助金如有餘裕,而互助金不足支應時,得經互助共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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