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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16條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16條
法規: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6條
本標準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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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各警察機關、學校發布所屬人員獎懲令,應敘明適用本標準之條款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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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前條考核監督責任之追究,應自案件查實確定之日起,即辦理之。考核監督對象違法或違紀行為如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時,其行為期間之…
第11條
各警察機關、學校應依據事實,公正審議獎懲案件,並得視下列情形,核予適當獎懲:一、提高一層級獎勵:(一)不顧生命危險,達成…
第12條
本標準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規定,得視事實發生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前條所稱一層級,…
第13條
獎懲案件應詳敘具體事實,擬議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必要時,檢附有關證據及資料。其屬各警察機關、學校首長者,應由其上級…
第14條
各警察機關、學校所屬人員之獎懲,由各該機關、學校按權責核定發布;其應報上級警察機關核定者,於核定後發布;其應備查者,於發…
第15條
各警察機關、學校發布所屬人員獎懲令,應敘明適用本標準之條款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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