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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 200 頁-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7條 職務法庭因業務需要有增加陪席法官人數之必要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增加之人數,依前條第三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但遞補人選於任命前有第八條第三項之情形者,不得遞補。
-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8條 職務法庭陪席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致出缺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出缺之人數,依第六條第三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且符合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者任命之:一、轉任特任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二…
-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0條 …但書之參審員由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十二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不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2條 司法院接受各界推薦職務法庭參審員人選之程序,準用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3條 司法院得就前條推薦之參審員人選及其他不具第十一條身分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中,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於得其本人同意後,擬具職務法庭參審員職缺同額至二倍之人選,送請遴選委員會遴定後,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之。遴選委員會…
-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4條 職務法庭因業務需要有增加參審員人數之必要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增加之人數,依前條第二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但遞補人選於任命前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者,不得遞補。
-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5條 …列各款情形致出缺人數逾遴定任命之參審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出缺之人數,依第十三條第二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一、辭任職務法庭參審員。二、有第十一條不得擔任參審員之情形,而被解任。三、有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三項…
-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7條 各法院應予職務法庭陪席法官每月減分訴訟案件。其減分案件之類型及數量,由各法院法官會議定之。
- 司法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司法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第2條 懲戒法院書記廳得分科辦事;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股辦事。
- 司法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第4條 各科得設置科長、股長人數,如有增減,應於每年四月底前陳報司法院。
- 司法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第5條 …股長之兼任、免兼事項,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陞遷序列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2條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法審議司法院所提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認定或授與、本法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本會審議之事項。本會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
-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3條 本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院長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11條 本會開會時,司法院院長如認為必要,得指定有關人員就審議事項提供書面報告或列席陳述意見。
-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12條 …操守及其他依法應保守秘密之事項,應嚴守秘密。本會會議過程由司法院人事處錄音,並依據錄音將決議事項作成紀錄後,分送各委員;各委員認有必要時,得查證錄音內容,逾六個月即予消音。
-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14條 本會議決案件,應速陳報司法院院長。在院令(函)發布前,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資料,而有再行審查之必要者,司法院院長得發交本會復議。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人力類型,於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係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以公務預算編列預算員額之職員、法警、聘用人員、約僱人員、駐衛警察、工友、技工及駕駛。本院及各機關員額管理之規劃、調整、監督及員額評…
- 司法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第2條 司法院因法院(以下統稱被支援法院)業務需要,無適當人員志願前往,得調派同級法院(以下統稱支援法院)實任法官至被支援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依前項規定調派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之期間不得逾二年,期滿回任或歸建支援法院;期滿回任…
- 司法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第3條 司法院為前條第一項之調派,應綜合考量被支援法院之業務需求、支援法院之法官人力結構與負擔、被調派支援法官之能力、往返交通之便捷性與距離遠近及其他一切情形。同一法院被調派支援之法官人數已達該院實際辦案法官總人數百分之二,或實…
- 司法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第4條 司法院決定調派支援人選後,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派支援法官陳述意見,併同前條第一項綜合考量之相關資料,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人員建議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 司法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第5條 被調派支援法官除因情形特殊,報經司法院核准者外,應依限赴職。被調派支援法官於接奉調派命令後,對於已達終結程序之案件,仍應妥為辦結;其已指定期日者,不得於赴職前藉故改期。
- 司法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1條 司法院院長為改進司法業務,諮商重要事項,得聘任顧問。
- 司法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2條 司法院顧問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一、曾任大法官者。二、曾任特任官或曾任簡任官十年以上,對於司法卓著貢獻者。三、研究法學聲望卓著者。
- 司法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3條 司法院顧問對於有關司法之重要興革事項,得向司法院院長提供意見。
- 司法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4條 司法院院長得就有關司法之重要事項,交由顧問研究。
- 司法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5條 司法院顧問得酌支交通費。
- 司法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6條 司法院顧問聘任期間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 司法法院院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院長,指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其他專業法院院長。
- 司法法院院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3條 院長之任期為三年,自實際到職之日起算,得連任一次。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其期間以三年為限。院長調任同審級或不同審級法院院長者,其任期應合併計算。院長於本法施行後轉任司法行政人員者,其任期應合併計算;司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