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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5條
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5條
法規:
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5條
司
法院
顧問得酌支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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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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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司法院院長得就有關司法之重要事項,交由顧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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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司法院顧問聘任期間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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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司法院院長為改進司法業務,諮商重要事項,得聘任顧問。
第2條
司法院顧問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一、曾任大法官者。二、曾任特任官或曾任簡任官十年以上,對於司法卓著貢獻者。三、研究…
第3條
司法院顧問對於有關司法之重要興革事項,得向司法院院長提供意見。
第4條
司法院院長得就有關司法之重要事項,交由顧問研究。
第6條
司法院顧問聘任期間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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