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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憲法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1條司法院院長為改進司法業務,諮商重要事項,得聘任顧問。 - 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1條
司法院院長為改進司法業務,諮商重要事項,得聘任顧問。
第2條司法院顧問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一、曾任大法官者。二、曾任特任官或曾任簡任官十年以上,對於司法卓著貢獻者。三、研究法學聲望卓著者。 - 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2條
司法院顧問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曾任大法官者。
二、曾任特任官或曾任簡任官十年以上,對於司法卓著貢獻者。
三、研究法學聲望卓著者。
第3條司法院顧問對於有關司法之重要興革事項,得向司法院院長提供意見。 - 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3條
司法院顧問對於有關司法之重要興革事項,得向司法院院長提供意見。
第4條司法院院長得就有關司法之重要事項,交由顧問研究。 - 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4條
司法院院長得就有關司法之重要事項,交由顧問研究。
第5條司法院顧問得酌支交通費。 - 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5條
司法院顧問得酌支交通費。
第6條司法院顧問聘任期間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 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6條
司法院顧問聘任期間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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