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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司法院顧問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曾任大法官者。
二、曾任特任官或曾任簡任官十年以上,對於司法卓著貢獻者。
三、研究法學聲望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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