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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辦法依法官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因法院(以下統稱被支援法院)業務需要,無適當人員志願前往,而被調派至該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之同級法院(以下統稱支援法院)實任法官,得於調派期間內支領調派津貼補助。

調派津貼由被支援法院支給。

調派津貼依附表所訂數額按月支給。
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之調派津貼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但死亡當月之調派津貼按全月支給。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