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12條 法規: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12條 本會出列席人員就會議中有關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依法應保守秘密之事項,應嚴守秘密。本會會議過程由司法院人事處錄音,並依據錄音將決議事項作成紀錄後,分送各委員;各委員認有必要時,得查證錄音內容,逾六個月即予消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