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2條 法規: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2條 司法院顧問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一、曾任大法官者。二、曾任特任官或曾任簡任官十年以上,對於司法卓著貢獻者。三、研究法學聲望卓著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