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第5條 法規: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5條 被調派支援法官除因情形特殊,報經司法院核准者外,應依限赴職。被調派支援法官於接奉調派命令後,對於已達終結程序之案件,仍應妥為辦結;其已指定期日者,不得於赴職前藉故改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