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第4條 法規: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4條 各科得設置科長、股長人數,如有增減,應於每年四月底前陳報司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