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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2.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 …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
  3.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3條 …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二、行政院…
  4.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
  5.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司…
  6.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6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7.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7條 …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
  8.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2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
  9. 憲法訓政結束程序法 第2條 立法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立法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10. 憲法訓政結束程序法 第4條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各該院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11.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2條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就總統提名之左列人員行使同意權: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二、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三、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12.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9條 審查會應分別依司法院組織法、考試院組織法、監察院組織法有關規定,就被提名人之資格進行審查。審查會對被提名人之資格如有疑義,得通知其補充資料或為口頭說明。
  13.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13條 …告後,應即對左列各款被提名人之同意與否,分別舉行投票:一、司法院院長。二、司法院副院長。三、大法官。四、考試院院長。五、考試院副院長。六、考試委員。七、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14.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2條 …條第二項之規定,就總統提名任命之左列人員,行使同意權: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二、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三、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15.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12條 審查委員會應分別依司法院組織法、考試院組織法、監察院組織法有關規定,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被提名人應到會自我介紹,並說明其資格適用條款及抱負,每人以二十分鐘為原則。前項被提名人全部說明後,即進行分組審查。
  16.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20條 …報告後,應即對左列各款被提名人之同意與否分別舉行投票:一、司法院院長。二、司法院副院長。三、大法官。四、考試院院長。五、考試院副院長。六、考試委員。七、監察院院長八、監察院副院長。九、監察委員。
  17.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2條 國民大會行使創制、複決兩權,除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憲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18.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4條 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咨請總統移送立法院。立法院應於同一會期內依據原則,完成立法程序。但內容繁複,或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一會期。前項立法原則立法院不得變更。
  19.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5條 …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非經國民大會決議,立法院不得修正或廢止。
  20.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7條 國民大會複決成立之法律,經公布生效後,非經國民大會決議,立法院不得修正或廢止。經複決、修正、否決或廢止之法律,立法院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21.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第2條 國民大會於立法院所提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送達後,議長應即通告於一個月內集會。前項彈劾案有關資料,應於收到後七日內送全體代表及被彈劾人,並請被彈劾人於開會七日前提出答辯書,答辯書一併分送全體代表。
  22.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第4條 國民大會審議彈劾案時,應請立法院院長或其指派之立法委員到會說明;並應通知被彈劾人親自或由其辯護人到會申辯並答復代表之詢問。
  23.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第5條 國民大會審議彈劾案時,得依職權或經立法院或被彈劾人之申請,調查證據或傳喚證人。
  24.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第6條 國民大會於聽取立法院有關人員說明及被彈劾人申辯後,應就彈劾案相關事宜進行審議。必要時,得經大會之決議,組成專案小組,蒐集相關資料,提出報告書,報請大會處理。被彈劾人如未依時提出答辯書或到會申辯,國民大會仍得逕行審議。
  25.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3條 …、發布命令之擬議事項。二、關於文武官員之任免事項。三、關於立法院行使任命同意權之提名作業事項。四、關於五院及省、市政府之公文簽辦事項。五、關於外交函電之翻譯、簽辦事項。六、關於政情之摘報事項。七、其他交辦事項。
  26. 總統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第9條 本局之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並受立法院審查。前項列為機密預算部分,其編列、執行及決算審查,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之。為維護國家安全之需要,有緊急調度資金之必要時,本局得經國家安全會議決議、行政院同意後,動用行政院預…
  27.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8條 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國家安全局應受立法院之監督,國家安全局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28.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13條 …編整及付款憑單、記帳憑證之編製事項。五、關於本會議年度預算立法院審議之備詢資料彙整事項。六、關於原始憑證之審核與經費結報等事項。七、關於會計檔案之保管事項。八、其他奉交辦事項。
  29.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9條 …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一)觸犯一切非告訴乃論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或施以保安處分確定。(二)有被宣告「累犯」之犯罪紀錄。(三)涉及內亂、外患、瀆職、偽造、煙毒、槍械、強制性交或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犯罪,經被判決確定…
  30.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4條 國家情報工作,應受立法院之監督。主管機關首長,應於立法院每一會期率同各情報機關首長向相關之委員會做業務報告,並應邀列席做專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