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2條 法規: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國民大會行使創制、複決兩權,除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憲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