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2條(共 2 條)
本辦法依據動員時期臨時條款第四項制定之。
法律與本辦法牴觸者無效。
國民大會行使創制、複決兩權,除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憲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