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二章 創制 條文:第3~5條(共 3 條) 法規: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全文 第3條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法律創制權。 第4條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咨請總統移送立法院。立法院應於同一會期內依據原則,完成立法程序。但內容繁複,或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一會期。前項立法原則立法院不得變更。 第5條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非經國民大會決議,立法院不得修正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