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二章 創制

條文:
第3~5條(共 3 條)
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法律創制權。
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咨請總統移送立法院。
立法院應於同一會期內依據原則,完成立法程序。
但內容繁複,或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一會期。
前項立法原則立法院不得變更。
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非經國民大會決議,立法院不得修正或廢止。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